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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荡三十年——中国企业1978~2008(上)

作者:admin  点击次数:12  发布时间:2025-11-12

6月,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《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》,同意把执行多年的利润上缴方式,改成有比例的纳税制。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,按55%的税率缴纳所得税。企业的留利部分,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釆取递增包干上缴、固定比例上缴、缴纳调节税、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,上缴国家财政。国营小型企业则试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,缴纳所得税后,由企业自负盈亏。
 
“利改税”是国营企业向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重要举措。它把企业从“父爱式”的大包大揽中解放了出来,尽管这个“解放”才刚刚开始,而且“父亲”的所得仍然是“大头”。从日后的执行情况看,“利改税”在客观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,部分地缓解了企业与主管部门的紧张关系,不过,潜藏的问题仍然很多,包括税种过于单一,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;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比较复杂,且具有任意性等等。更重要的是,它没有涉及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和亏损时,责任如何界定。国营经济还是一个“大锅饭”,“利改税”只是部分地解决了企业与主管部门抢饭吃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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